(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所申请备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原件)、企业诚信证明(原件)以及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
(三)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在本市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自中标通知书下发或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
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发现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未告知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第九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提出办理申请。
市建筑管理总站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完成资料查验工作,若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立即告知,并退回备案资料。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而在本市施工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