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6〕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
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放重庆建筑市场,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备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总站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可通过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两种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一项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以及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工程任务)后,办理一次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