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2006〕527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建委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编和借调人员)。凡第一个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政务办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熟悉自己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掌握委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待当事人时,要首先向其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要认真问清和了解对方询问或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做到认真负责,耐心解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二)当事人申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耐心地解释说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记录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或预约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办理的程序和期限等,按期予以办结。
  (三)当事人申办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必须说明情况,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若承办单位因开会、调研、出差等原因无人在岗时,当事人又提出要求的,应将当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作好记录,并代为接收,及时转办,不得贻误;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