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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2006〕52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政务环境,建设高效、便民、廉洁、勤政的建设行政机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当场办结的事项外,委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结政务办理事项后,应及时通知政务办理大厅相应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最迟次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告知当事人,并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送达相关文书。
  第三条 政务办理大厅各窗口应设立告知登记簿,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告知事项、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予以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条 在送达政务办理决定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回访单》(以下简称《回访单》)连同政务办理决定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送交《回访单》的方式。当事人当场填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收取并及时转交政务办理中心;当事人邮寄送交的,由政务办理中心负责接收。
  第五条 当事人送交的《回访单》涉及投诉事宜的,政务办理中心应及时移交委监察室处理;涉及对有关运行制度、办理程序等提出建议意见的,应及时移交该事项具体承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处理。
  前款处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政务办理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将收集的《回访单》送组人处汇总,作为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回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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