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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2、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必须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重新按原程序报审。

  (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建立验收档案。验收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所有防雷装置必须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落实防雷减灾管理措施

  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做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防雷减灾管理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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