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单位活动的通报
(冀劳社办[2007]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有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定的精神,为了促进和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我省从2002年7月开展创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单位活动以来,在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2006年,又有深泽县、河间市等18家监察机构通过达标验收,省厅决定授予“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单位”称号。至此,已有石家庄市、香河县等43家监察机构被授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示范单位称号,唐山市、三河县等134家监察机构被授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单位称号,占全部机构的95%,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乃至监察执法能力,仍然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全省还有张北、饶阳县等9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不落实、缺乏必需的执法装备和办案工作条件或执法效果不佳,没有达到规范化的基本标准(名单附后)。
创建劳动保障监察示范(规范化)单位,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覆盖城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体系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予以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定,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
一、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找准差距、采取措施、改进完善,争取尽快达到规范化标准。
二、已经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对劳动保障监察示范(规范)单位进行复查核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传〔2006〕129号)的要求,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问题,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能力。
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力度,对未达到标准或虽达到标准但明显后进的监察机构逐个进行调查,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帮助其协调和解决机构编制、办公场所、人员、装备和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复查核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