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务留言簿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2006〕52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务留言簿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务留言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委在政务办理大厅窗口设置公务留言簿,接受群众留言,公开收集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第三条 办公室应会同监察室每周定期收集公务留言簿上的留言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属于政务办理范围的,移交相关承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二)属于工作态度、责任心方面的,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三)属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由监察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办理。
(四)属于肯定、表扬的留言,由办公室牵头查实后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接到的留言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办理,涉及工作人员的要向本人核实;涉及违纪的,要配合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