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完善技师使用和激励机制。落实技师津贴,切实提高技师待遇水平,提高技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师”。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技师带头人的作用。制定技师在带薪学习、业务培训和交流、带薪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鼓励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技师在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以及面向社会的辐射作用。
四、保障措施
(十五)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新技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将新技师培养工作列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点,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我厅根据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状况和我省新技师培养的任务目标,制定了河北省“十一五”新技师培养任务分解计划(附后),将新技师培养任务目标分解到了设区市,请各地根据分解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新技师培养的具体措施,确保新技师培养任务如期完成。
(十六)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和楷模,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关心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加强基础性工作,注重理论研究。不断研究和创新技师培养模式,尽快形成效果好、培养快的新技师培养途径。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开发适应技师和预备技师培养特色的教材,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加快技师考评试题库建设,提高技师培养师资和技师考评人员的整体水平。做好技师需求预测工作,提高新技师培养针对性,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促进技师人才的信息交流。
(十八)落实新技师培养资金保障。各市要根据新技师培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积极与组织、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要落实一定比例用于新技师培养工作。要通过政府、银行和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技师院校的发展和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60%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新技师的培养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施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