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两个层次,即市本级和14个县(市、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用于从全市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评价。按照省考核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要求,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对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指标共35项(见附件4)。综合反映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综合比较。
市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上报、公布一次市、县两级主要指标进度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市、县两级的综合评价。对市本级和14个县(市、区)的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市级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县级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对于能够通过现有机构、渠道取得的数据,原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对于尚未建立统计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在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相应的统计调查任务。
市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建立考核评价指标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工作之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实施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难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将专门发文,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各部门要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分解的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及上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要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统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