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培训。院校开展非学制教育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招收对象应符合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培训期限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执行。
  (七)深化院校教学改革。要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的方针,推进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教育教学改革。要围绕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探索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办学模式。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过程中,要不断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内容,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技术革新和解决生产实际难题的能力。技师学院在探索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的同时,要调整办学方向,通过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的多种方式,逐步增加招收企业在职职工的比例,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培养培训计划,对不具备开展职工培训能力的企业,要协助企业与院校建立对口培养、委托培训等形式的联系,多渠道增加在职职工的培养生源。
  (八)启动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从2006年9月开始,各院校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2005年及之前招收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技师专业学生,按规定经过企业综合评审和业绩考核合格后,可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预备技师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将与学生的学期考试结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由省劳动保障部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预备技师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号,并提供查询服务。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九)强化院校教学质量管理。各院校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同时,要把提高培养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院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培养质量。要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执行规定的学习、培训期限,选用优质教材,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强化校企合作培养,创新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模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