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所有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名单附后),必须坚决停止生产,抓紧明确整合主体。整合主体一旦确定,其余参与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立即吊销证照,予以关闭,由乡镇人民政府派驻专人实施24小时重点监控。整合工作结束后,经地方政府验收合格,再重新审核发证生产。坚决防止假借技改、整合之名,拖延、逃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一经吊证就属非法矿井,由国土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对监督检查和制止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完成全市煤矿关闭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一查已实施关闭矿井的关闭到位情况,有无未关严关实,死灰复燃,非法采矿行为。二查应关未关矿井是否制定关闭计划,落实停产监控措施。三查乡镇政府是否向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四查市政府下达的35座关井指标的落实情况。在此,市政府明确要求,凡应关未关和关闭不到位的要坚决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限期彻底关闭,履行验收手续,填写关井报告单,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吊证关闭和整合压减矿井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要积极采取“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等整合式关闭的办法,鼓励一些资源条件好、具有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大矿对那些安全状况差、隐患严重的小矿进行兼并重组,以达到压减矿井数量的目的,确保全市矿井关闭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未按时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一律不批新建项目,不进行提能改造。
四、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今后,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上要坚决做到“三从严”、“三处罚”。“三从严”一是从严追究矿主的责任。要追究矿主的赔付责任,查封账户,拍卖资产,确保赔付。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矿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挖矿主的幕后“保护伞”。二是从严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因领导失职、渎职,造成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行政责任。三是从严追究不作为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提高监督执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死灰复燃不关闭的,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处罚”即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一是撤销煤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任职资格。二是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矿产资源使用权和所有证照,公开拍卖。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一年内暂不提拔任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并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建议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