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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450元的退休人员,从批准的退休之月起按450元发给。
  四、关于高龄退休人员年龄的认定
  高龄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进行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今后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认定
  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的资格,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审批确认适当提高调整待遇水平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47号)的规定审批确认,已按渝劳社发〔2002〕47号文件的规定审批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件,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技师资格审批确认表》(见附件)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所在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的和个人参保的退休人员,由负责其退休管理的机构填报;无退休管理机构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报。
  六、其他
  (一)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在2006年9月上旬前完成,具体调整分别按以下步骤进行:
  1、2005年调整
  第一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1目。
  第二步:执行《通知》第二条或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
  第三步:执行《通知》第三条和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2、2006年调整
  第一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目。
  第二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
  第三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通知》和本实施意见中的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不包含护理费)。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调整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应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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