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五)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七)工伤退休人员中,其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2005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2006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认定
企业退休人员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
2004年12月31日及其前已退休,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足450元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到450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450元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按450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