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凡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届时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书面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不带工作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五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五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各方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五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五十三、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快速、节俭的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