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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十九、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贯彻落实的安排意见,国务院及部委、省政府领导来随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涉及需要市“四大家”相互衔接的有关事项中政府的安排意见,政府工作中需市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事前必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年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安排意见以及运行过程中的调整意见,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安排意见等必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市委报告重大事项。
  三十二、向市委报告的事项市委作出决定后,严格按市委的意见执行,切实维护市委统一领导的权威,在工作过程中狠抓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四、市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一是提请市人大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后要将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二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专题工作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要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三是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告全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及其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安排政府组成成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十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市政府召开的政府全会和有关大型工作会议,应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二是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三是市政府作出的有关重大决定、决议事项,必要时主动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是积极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意见、批评、建议,按规定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办理方案,落实办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年分2次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对议案和意见、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和督查,认真、诚恳地向代表回复办理结果;五是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市政府工作,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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