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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确保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决定和行政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抓好综合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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