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做好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汇报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四、市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体现高度集中,凡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意见;决议后应坚决按决议执行和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十五、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重大人事、财经问题,副市长提交的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涉及有关方针、政策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慎重决策。
十六、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事后应立即报告。
十七、正副市长之间工作要经常通气,相互配合。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