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实现利润=未提工资前的利润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人均工资提取比例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参照上年实发工资情况按下表合理确定:
净资产收益率(S) 平均值≤S<良好值 良好值≤S<优秀值 S≥优秀值
人均工资提取比例(%) 50~60 60~70 70~80
注: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为准。
四、严格企业工资总额的清结算
(一)新增效益工资采取分档计提的办法,即企业新增上浮工资在30%以内的按实计提上浮工资,超过30%以上的部分减半计提上浮工资,但所提上浮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0%。
(二)对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亏损企业计提的效益工资以不增大亏损为限。
(四)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薪酬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绩效年薪在次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但不得进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企业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盈利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六)继续把上交税金入库率(按95%考核计算)作为工效挂钩企业的兼顾考核指标,凡未达到兼顾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要扣减10%的新增效益工资。
(七)继续按照渝劳社发〔2005〕18号文件实行技能津贴,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使用办法,以达到调动企业职工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技能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工资清结算时实报实销。
(八)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在核定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计划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企业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入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用于发放特殊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年薪)及奖金的费用,所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九)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当年提取未使用的工资不得接转到次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