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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一)企业正式投产开业,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二)职工方协商代表经过培训,具备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
  (三)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企业已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准备。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学习掌握工资分配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地区同行业、同工种平均工资水平,了解企业人工成本、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及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提出与回应。工会与企业在交流协调的基础上,均可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书。书面要约书应注明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要求对方回应的期限、首席代表姓名等。收到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书的一方,必须自收到书面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回应,并做好协商谈判的准备工作。
  在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职工加班加点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工作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就上述内容全面进行协商,也可以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
  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有关要求
  职工工资的增长应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与企业实现利税、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幅度相协调。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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