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产业促进局、经开区、高新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要约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意义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为开展要约行动,推进平等协商,规范集体合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可操作、可监督、可约束的法律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富民兴渝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目前,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由试点阶段转入逐步推广阶段,到2010年,全市50%的建制企业都要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利于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与工资同步增长,有利于促进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条件
  全市所有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当前,这项工作的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具体条件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