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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通知

  1.《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自查表》(附表1);
  2.《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附表2);
  3.其他需要提交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监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掌握的企业其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审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认定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开征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拟定等级为合格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名单,根据需要提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申报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向企业职工公示5天;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劳动保障网或劳动力市场网等向社会公示 15天。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四)分级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工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经综合评价,提出等级评定意见,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对申报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决定。
  (五)对外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主要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对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和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指标体系,按规定通过重庆企业信用网等向社会公布。
  对因未参加年度书面审查或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将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风险提示。
  第十条 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其他各类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重庆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标牌,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一年内除年度书面审查外免予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延伸审计等各类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执法检查;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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