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6.无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
7.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8.无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9.无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
10.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三)基本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超过2项,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上;
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进行整改;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
5.无招收、使用童工的行为;
6.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但已进行整改;
7.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2件以下;
8.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项以下并已进行整改;
9.妥善处理因劳动关系事项引发的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较差,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定,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3项以上,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不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
2.社会保险参保率在80%以下;
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未进行整改;
4.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5.招收、使用童工;
6.违反工时制度相关规定并未进行整改;
7.企业劳动争议败诉案件在2件以上;
8.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1次以上;
9.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10.因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1.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或无理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2.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企业自评、监察审核、公开征信、分级审核和对外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年度书面审查所需资料,对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申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
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书面审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