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书面审查、实地检查、数据核对、公开征信等方式采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真实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遵守招收职工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和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工会组织建立和开展活动的情况;
(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订立集体合同的情况;
(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合格企业、基本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四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3.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或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二)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内容进行评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3.无瞒报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