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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通知

  (一)2007年1季度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年度书面审查和重点抽查,基本建立所管辖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基本完成2006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4月底前将企业等级评定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报市信用办,在重庆市企业信用网上对外公示。
  (二)为扩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社会影响,树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典型,大力表彰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守法诚信企业,2007年全市将评定一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历年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符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条件,并从未受过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企业中按规定推荐评审,并将拟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名单于4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
  在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正常状态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征集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等级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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