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工伤证》核发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83号)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环节,根据正在开展的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工伤证》核发权下放给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工伤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二、原已由局核发的《工伤证》有效,继续使用。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与数据库,规范管理。核发《工伤证》应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发证情况书面报我局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