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由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有关法律规范的依据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衔接,避免遗漏;同时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分别上报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下发到本部门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六)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
四、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此次清理应对本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审核、登记、公告,凡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登记后向社会公告。
2、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部门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持非湖北省人民政府执法证件的部门,应将执法人员的证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未备案审查或已过期失效的,执法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或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应坚持科学合理、相互配合、理顺关系、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重复、交叉,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依照“三定”方案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六)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重点解决市、区两级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问题,在条件成熟的市、区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