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咸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通过一年打基础、建制度,两年抓典型、出实效,三至五年抓巩固、促提高,逐步建立和实施执法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为推动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
1、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
2、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
4、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5、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三、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方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