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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能源基金向可持续发展基金过渡征收管理的办法

  3.市煤运分公司根据我市地方煤矿分布、公路运输线路,结合目前现:有煤焦营业站作出新的基金征收网络的实施规划,报市基金领导组批准后,进行改造、建设。要求必须新投入高科技设施并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联网监控,为新的基金征收做好准备,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做到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
  4。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对各级各类煤矿的煤种、产量、隶属关系及产能规模予以认定。特别是对兼并、收购、改造地方煤矿的原实际生产能力及产能规模认定。便于基金征收的衔接。
  九、稽查、审计、处罚
  要强化稽查职能,加大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做到基金的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特别是在“过渡期”间,防止钻政策衔接的空子偷逃基金。
  1.在新的基金征收办法未实施前,按原办法的标准、比例、按月计征。对通过铁路外运的煤炭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等原征收单位按月征收并报有关部门,市煤炭稽查支队按稽查程序逐月通过铁路部门稽查核实并对欠缴的能源基金予以追缴。
  2.对通过公路外运的煤炭,各有关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将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服务费、量差等详细分类报市煤运分公司,由市煤运分公司汇总后报送有关单位并将收取基金按月按比例分别上缴。市煤炭稽查支队按月对市煤运分公司及各站点稽查核实并对欠缴的能源基金予以追缴。
  3.市煤炭稽查支队每月上旬对各上缴基金单位和征收单位上月的征缴情况进行征缴稽查监督,根据各征收单位的征收上缴报表与实际经销情况稽查对比,及时反馈,将征缴稽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市基金领导组。对漏缴、欠缴、偷逃基金和征收部门截留、挪用、外借基金的予以稽查并追缴;对基金征收过程中稽查出来的违法、违章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隐瞒产量、销售量;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弄虚作假、偷逃基金的;阻碍、干扰基金征收的;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能源基金不按补缴计划补缴的;对可持续发展基金实施后站台存煤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行为主体,由征收机关和市煤炭稽查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过渡期内不按照核定基数上缴基金的要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并在下月补缴完毕。对屡查屡犯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属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属煤炭经营的由经委系统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5.市煤炭稽查支队要以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反映过渡期基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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