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缴的办法:
1.对二00六年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按照“旧帐逐步归还”的原则,“旧帐逐步归还”即: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摸清底数、制订计划、一户一策、逐步归还”。采取“谁征收谁负责”的办法。即:对二00六年底以前漏缴、欠缴的能源基金, 由欠缴单位制定补缴计划,补缴期限原则上一般应在二00七年底前补缴完毕。原征收单位核实后,一户一策,报市基金领导组认定后逐步收回。在补缴计划期终了仍未补缴完毕的由征收单位或市煤炭稽查支队稽查后发出书面追缴通知。接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上缴完毕的由市政府发出书面追缴通知并进行警告。接市政府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上缴完毕的,由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追缴,不予年检或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及相关证照,并停止其生产经营。对按补缴计划在补缴期限内足额补缴的单位,出市煤炭基金领导纽按补缴额的10%给予减 免。
2.各征收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成立相应的清欠组,制订具体的清欠方案和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把应收的基金按核定的补缴计划逐步收回。对追缴清欠部分, 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按追缴清欠额的20%返还清欠单位,其中的50%用于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
八、基金征收的过渡和衔接
1.为保证基金征收的衔接,实行“旧欠按原办法补缴,新费按新规定执行,费改前按原办法执行”。即:在省政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方案未颁布实施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按原征收标准、上缴比例、上缴渠道的办法执行,由原征收部门追缴或由市煤炭稽查支队追缴。省政府基金征收新的实施方案颁布后,按省、市新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在未实施新规定以前延续征收能源基金,仍按原能源基金征收的办法、标准、比例执行。
2.为了保证基金征收的应收尽收,凡通过铁路外运煤炭在省、市基金新的实施方案颁布后、对各发煤站台的存煤,实行“一次核实、分批缴回”。 由各经营单位自行申报,原基金征收部门复核,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存煤量。然后按每吨20元征收能源基金,由原基金征收单位按照管理范围分别足额征收。将每吨20元征收的基令全部上缴市政府。原则上在六个月内按存煤数量,按月平均上缴完毕。对按核定存煤量在计划期内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的存煤单位, 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按存煤征收额的10%给予减免。对存煤征收部分,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按存煤征收额的30%返还征收单位,其中的20%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