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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能源基金向可持续发展基金过渡征收管理的办法

  5.对兼并、收购、改造的地方煤矿,“存量”部分足额征缴,每月23万元,由煤运忻州分公司负责征缴。
  6.通过宁静铁路外运的煤炭,宁武县收费局要严格按照发运量、按照忻政发[2005]47号文规定,负责按月计征(每吨3.48元),每月上缴市级基金核定为29万元,过渡期结束时, 以实际发运量结算。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级基金。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财政局报送征收、上缴报表。
  7.对于神华在保德、鲁能在河曲所办煤矿的转让收入和地方补偿收入按原征收渠道由县收费局负责征收并按季计征(每吨2.2元),保德转让收入上缴市级部分核定为每季550万元,河曲地方补偿收入上缴市级部分核定为每季110万元,年终以实际生产量结算。在下季首月十日前按市、县分成比例向市收费局上缴市级收入。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财政局、市收费 局报送征收、上缴报表。
  8.对以上4.5.6.7条所列收费项目,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
  按征收额的20%返还征收单位,其中的15%用于对相关人员的
  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
  9.在我市境内各有关站台经营煤炭的陕西和我省吕梁市兴县、岚县等外省、市经营单位以及国统矿应按规定发运销售本省、市、矿生产的煤炭。凡收购发运我市地方煤炭的要按其发运量足额征缴能源基金,由市煤运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并上缴市政府。
  七、能源基金的补缴
  (一)补交的内容和项目:
  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基金、转让收入、补偿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1.对兼并、收购、改造地方煤矿漏缴、欠缴的煤炭能源基金,按照煤炭主管部门原核定的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2.对各电厂按照其发电量及单耗计算其用煤量,并根据用煤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3.朔黄线、神华配煤、宁静铁路、外省市经营单位、计划单列单位收购发运我市地方煤炭按其实际发运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4.宁静地方铁路外运的煤炭(不包括国铁计划),按照晋政发[2005]47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六月--日始至二00六年底按其发运量每吨3.48元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5.河曲鲁能上榆泉煤矿地方补偿收入按忻政发[2005]38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元月一日始至二00六年底每吨2.2元计算其欠缴市级分成部分。
  6.保德康家滩煤矿转让收入按忻政发[2005]36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元月一日始至二00六年底按其产量每吨2.2元计算其欠缴市级分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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