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有关用煤电厂依据其用煤量征收能源基金。
4.神华线各有关配煤单位依据其配煤量征收能源基金。
5.凡收购我市地方煤矿生产的煤炭依据其收购量征收能源基金。
六、能源基金征收的方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未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从二00七年元月-日起,延续征收能源基金,实行“新费一律不欠”,即:对二00七年元月一日开始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以前对煤运、同煤两公司实行“核定基数、按月征收、确保上缴”的办法。对其余应缴基金单位按月足额征缴。当年、当月征缴-律不允许拖欠。
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煤运忻州分公司二00七年核定上缴市级基金8250万元(其中:同煤2650万元,煤运5600万元),电厂用煤核定上缴市级基金2560万元,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征缴。
1.对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省煤运忻州分公司采取“核定基数、按月征收、确保上缴”的办法。即:对同煤集团系统及其发运计划归口的煤矿和经营单位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按月计征能源基金。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基数核定为220万元,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负责收取后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收费局。今年按月征收的基金一律不允许拖欠。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收费局、市煤炭稽查支队报送铁路发运报表、基金上缴情况报表:省煤运忻州分公司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按月计征能源基金。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基数核定为467万元。今年按月征收的基金一律不允许拖欠。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收费局、市煤炭稽查支队报送公路发运报表、基金上缴情况报表。
2.各有关电厂无论是自供煤或者收购使用我市地方煤炭,均应按晋政发[2003]28号文规定征收10元/吨能源基金,由煤运忻州分公司负责按月计征能源基金,省煤运忻州分公司收取后按市与有关县(市、区)7:3的比例分别于次月十日前上缴市收费管理局和返还有关县(市、区)并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3.通过神黄线忻州境内各站点收购我市地方煤炭给神华配煤的企业,由煤运忻州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征收能源基金。对没有纳入统一管理与神华直接结算的单位也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统一征收能源基金。并在次月十日前按实际发煤量向市收费管理局足额缴纳能源基金,并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4.对乡镇煤运、计划单列单位发运的煤炭,由市煤炭稽查支队负责稽查收缴。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39.2万元,过渡期结束时,以实际发运量结算。并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财政,返还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