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做到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前过渡期内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的原则;“征收渠道不变、征收标准不变、上缴市、县比例不变”的原则;“基金应收尽收,新费一律不欠,部门分口负责”的原则。
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转让收入、补偿收入以及在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时站台的存煤按照“统一组织领导、实施激励政策、旧帐逐步归还”的原则,逐步清缴。
三、能源基金征收管理
1、“基金征收渠道不变”,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
负责征收。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收购和运输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均实行“两票”(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收购、运输无“两票”的煤炭。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两票”查验。对经营、收购和运输无“两票”的煤炭或超出所携带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部分,按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的煤炭论处,视为非法生产的煤炭, 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
四、能源基金征收标准及上缴比例
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5]9号、晋政发[1996]136号、晋政发[2003]28号的规定征收,其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不变、上缴市、县比例不变”:
1.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原煤征收2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精煤征收3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收取后按75%上缴省,按25%上缴市(即原煤上缴省15元/吨,留市5元/吨;精煤上缴省22.5元/吨,留市7.5元/吨)。
2.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原煤征收2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精煤征收3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收取后按省10元/吨,按市、县各10元/吨上缴。
3.凡电厂用煤视同出省用煤,一律按规定减半上缴煤炭基金和有关费用。
4.兼并、收购、 改造的地方煤矿,其兼并、收购、改造前的基金和费用按原矿核定的生产能力上缴。改造后新增产量部分,按应缴基金和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五、能源基金征收的范围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依据其煤炭发运量征收能源基金,
2.兼并、收购、改造的地方煤矿、电厂自备煤矿,依据其各自“存量”、“增量”的标准征收能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