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厂用煤征收能源基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电厂: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3]28号文关于《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厂用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3]28号文:“国内外大型电力公司在我省投资建设坑口电厂,需要开办煤矿的,其矿井生产能力应与电厂用煤相匹配。凡电厂用煤视同出省用煤,一律按规定减半上交煤炭基金和有关费用。”和省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通过铁路、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原煤征收2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规定,凡是我市电厂用煤,无论是自备煤矿或者收购使用我市地方煤炭,每吨征收1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二、市政府委托省煤运忻州分公司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电厂当月用煤量,按月及时足额征缴并于次月10日前按比例上缴市收费管理局。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煤炭稽查队报送征缴月报表。
三、为保证基金的征收,省煤运忻州分公司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厂设立电煤管理机构或在电厂附近设站卡进行征收。所设站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