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而用人单位未制订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二十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履行,工伤职工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伤待遇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伤职工已获得的待遇,在裁决时应予以抵扣。
二十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完毕,其伤残等级未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同项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依据变化后的伤残等级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和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工伤职工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十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错误,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予主张。
二十五、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时没有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十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单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违约条款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适当减少。
二十八、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