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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关区县(自治县)陆续反映了参保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间断缴费期间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
  (一)已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缴费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完清间断缴费期间(不得超过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二)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首次参保的个人参保人员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可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47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严格执行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统筹基金利息的规定
  凡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均应严格按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加收个人账户本金之外的统筹基金利息,具体如下:
  (一)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维护历年缴费基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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