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
(浙政发〔2007〕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今后五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也是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大转型期和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民政工作调节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党的根本宗旨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强化民政工作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巩固民政工作基础,促进我省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今后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今后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福利服务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切实有力,专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今后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1深化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不断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办法,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完善救助办法,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一般不低于人均6元,并逐年增长。健全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长效机制,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加强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逐步使供养机构成为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推进“避灾工程”建设,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