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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省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根据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挪用公用经费和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津贴。
  四、经费分担
  (一)免除学杂费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一费制”收费文件标准执行。免杂费经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07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141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148元,县镇初中每生每年182元。其资金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部地区)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按照7:2:1分担。
  (二)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仍按“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由县(市、区)财政按照1:9比例分担。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杂费资金的比例分担。
  (四)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4:3:3比例分担。
  (五)保障教职工工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贴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实施步骤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并进入省级特设专户管理。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试行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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