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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登记、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投诉不实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备案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4、签约
  (1)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2)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享受租金核减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对已承租的公有住房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减免公有住房原租金。
  六、加强廉租住房供应的跟踪监管
  (十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已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十五)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不如实申报的,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租金核减的租金。
  (十六)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应当按设计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承租期间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拖欠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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