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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核定和廉租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落实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
  (四)廉租住房实行以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廉租住房申请人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住房,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享受廉租住房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的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五)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保障职能,其资金来源应当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在预算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六)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七)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国办法[2006]37号文件和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八)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上述各项资金来源外,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献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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