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五部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保障职能,尽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之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相应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确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积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收购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为宜。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