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所在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并报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办。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对申报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在每年5月1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三支一扶”毕业生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待遇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报市“三支一扶”办和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享受代偿资助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名单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县(市、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代偿资金,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代偿资金支付给“三支一扶”毕业生。
六、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建立与“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并将“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县(市、区)财政局和省、市“三支一扶”办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二)县(市、区)财政局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于服务期未满1年,提前离开服务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为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附件: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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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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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 │ 专业 │ │
│ 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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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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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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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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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单位邮编 │ │ 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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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满服务年限 │ │ 申请代偿资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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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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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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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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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本息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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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元。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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