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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其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都参与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工作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点。“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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