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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
  (二)切实加强执法监管。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早制订《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为农房建设管理法治化创造条件。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予以制止,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村民举报的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及时查处,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农村违法建房高发地区,当地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三)切实加强技术服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农房建设抗灾技术导则、农房施工技术导则,进一步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要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房知识和抗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房建设,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农房设计,鼓励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组织农房施工,鼓励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房建设监理和技术咨询。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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