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工作后,各地须做好对企业票种、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的核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票种,统一核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或五联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只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对于档案分类中显示为“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企业,是指既经营一般货物又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权限,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为企业核定可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
2.对老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原手工版发票已核定的数量和限额进行核定,需要提高开票限额的,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对新办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的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应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各地应在征管和防伪税控两个系统中按照系统有关操作规定同时维护好票量和最大开票限额数据信息。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地对已安装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应要求其持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纳税人,使得纳税人能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新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持所购买的一机多票金税卡和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初始发行”功能,为企业两卡进行初始发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为企业安装一机多票系统,并进行初始化及企业的系统参数设置。
(四)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发售发票时,应在征管信息系统发票发售模块中,在选择了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份数后,必须在选项末栏――“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中打“√”,方可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废旧物资发票发售给企业。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读入发票后即可进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开具、查询、作废及抄报税等功能,具体的操作方法参见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0用户手册或实用教程等相关教材。各地应与本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培训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顺利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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