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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在省局直属分局和南京市高淳县国税局的测试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在5月底前全面完成下列工作:
  (一)做好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1.对废旧物资回收专营企业,各地应依据企业2006年度的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6年度销售额未达标准,2007年度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标准的,经申请也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各地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地应先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依照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将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到防伪税控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模块,将征管系统同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企业档案信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维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 兼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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