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四方签订的统一格式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书》的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开发企业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帐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通知开发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前一笔款项使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书面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予审查再次使用预售款申请。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对预售项目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的流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商品房预售款资金至少应保留总额的5%作为保证金,用于处理商品房纠纷及建设质量问题。
商品房建设项目结束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无商品房纠纷和建设质量问题后,解除该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