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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核准证》的同时,要按照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套数编号核发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要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合同专用防伪印章,一房一份合同,防止一房多售现象发生。
  销售合同作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作废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换领。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销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开发企业未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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