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必须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的金融机构及开设的专门帐户,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物业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专项维修资金交缴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住宅区规划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商品房预售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房地产信息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