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了《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及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