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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忻政办发[2007]56号)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农合工作专业性强,面对的服务群体复杂多样,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晋编办字[2005]313号、[2006]185号文件精神。县级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6-8人设置,乡镇新农合经办人员按每乡镇2人设置,人员全部从卫生系统内部选调。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要选择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懂专业、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要确保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工作经费按每位农民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启动经费按每位农民不低于2元的标准及时拨付。为能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大力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效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补偿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筹资过程中,严禁强迫命令,严禁定指标、压任务,严禁采取强制措施让农民缴费。第一批试点县、市、区要逐步实行滚动式筹资方式筹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在本县、市范围内要全部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办法,农民看病住院后全部实行直接减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县、乡、村必须有公示栏,定期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年底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监督;必须坚持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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